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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停止产品或者服务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删除个人信息,确无能力删除个人信息的,可以向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请求提供帮助;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