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