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一)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 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