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