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 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