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