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