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年) 第六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证件应当印有国徽图案或者印有带国徽图案的印章: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具有护照性质的证件; (二) 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颁发的签证; (三) 外交部业务部门为外国驻华使馆、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阿拉伯联盟驻华代表处、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人员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颁发的有关证件;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信使、领事信使的有关证件和外交邮袋、领事邮袋封印; (五)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颁发的船舶国籍临时证书;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外国驻华领馆的人员和常驻当地的外国新闻机构、记者颁发的有关证件。 第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