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年) 第五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以加封刻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上述条约、协定的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加入书、文件夹的封面,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六)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