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年) 第二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人员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信封、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三)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四)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五)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 外交部部长; (八) 国家和政府的特使; (九)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 外交部副部长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