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