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具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承担单一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二年以上;
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和报告的网站;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注册地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