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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有关信息(附件1、附件2),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资质认可机关在开展资质认可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有关部门意见。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