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的; 未全员投保或未足额投保的; 对事故预防服务不予配合的;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