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 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 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四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