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 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 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 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