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条例(202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婚姻登记条例(2024年)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三)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