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条例(202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婚姻登记条例(2024年) (二)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