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 第五条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 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 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 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