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组织进行技术改造。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国家鼓励污水集中处理单位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组织进行技术改造。 国家鼓励污水集中处理单位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