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