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五章 税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税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 投保企业交费后凭保险公司出具的发票和保单复印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首续期发票可以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凭据。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