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五章 税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税收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在天津市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个人所受雇的企业应是在天津市注册并经营的企业。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