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投资连结保险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查询账户和个人账户有关信息的便利,包括账户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价值等信息,信息更新的频率不低于每周一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