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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年) (c)

(c) 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者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第 121.33 条 合格证持有人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