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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年) (a)

(a) 应急撤离设施。当飞机停放于地面且起落架放下时,应急出口(机翼上方的应急出口除外)距地面高度超过 183 厘米(6 英尺)的每一载客陆上飞机,应当有经批准的可以帮助机上人员撤到地面的设施。用于地板高度应急出口的这种辅助设施应当符合 CCAR-25 部第 25.810 条的相应适航要求。能自动展开的辅助设施在滑行、起飞和着陆期间应当处于待命状态。但是,如果局方认为这个出口的设计使得满足这些要求不切实际,则局方可以批准偏离关于自动放出的要求,但该辅助设施应能在放出时即可以自动竖立展开,并按照本规则第121.161 条(a)款的规定对所要求的应急出口进行应急撤离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