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2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执照和代表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二)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24年) (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执照和代表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二)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代表机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中国境内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