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十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十条 议定书报送国家体委备案后,不得任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经签订议定书的中外双方协商确认;如果变更攀登的季节、路线或者山峰,应当重新报国家体委审批。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