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一章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有组织地进行国际登山交流,促进我国登山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攀登下列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 西藏自治区海拔五千米以上的山峰; (二) 其他省、自治区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的山峰。 第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登山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外国人的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开放山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和公安部公布。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