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 (二)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一)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