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