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