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 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