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