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四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四条 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