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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2010年) 注:

注: 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更正:江苏省南京市后的“宣武区人民法院”应为“玄武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后的“南新区人民法院”应为“高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