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