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