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