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