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