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二)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 (二)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二) 市、县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