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 (三)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 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 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 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 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 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