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