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6年)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 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二)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三) 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