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