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十一章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特殊情况,是指局部战争、武装冲突和其他突发事件; (二) 交通管理部门,是指主管铁路、道路、水路、航空和邮电通信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国防交通经费由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