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