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