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目录 第十四条